在昨日的“消费憋气事维权理论研讨会”上,省消协秘书长徐君峰表示,近期,他们将联合相关法律专家,做出我省《消保条例》修改草案建议稿。省消费者协会主张从10大方面修改或增加我省《消保条例》。这些主张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是:
一、界定消费者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直接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假冒伪劣产品是公害,国家应允许公民为了打假,可以“知假买假”,所得款项30%交消费者协会援助基金。
二、界定经营者定义
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与消费者存在实际的交易关系,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三、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应赔偿
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权,任何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者,不得将个人地址、姓名、年龄、照片、生理及心理疾病、电话、手机号码、邮编、单位及亲属等信息资料泄露,泄露应负赔偿责任,性质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四、产品批量问题应有召回制度
发现汽车、住房、通信、食品、药品等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正确操作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该实行企业召回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可实行强制召回,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消协应参与审核行业规定
行业规定的制度和管理,应该由消协参与核审,听取意见,有权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有权撤销。
六、照片丢失应赔偿
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身、搜物,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5000至2万元人民币,洗相和网上丢失照片和资料,应按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
七、经营场所被偷可向消协投诉
消费者在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被偷、被抢,消费者可选择向消协投诉和公安机关申诉。经营者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有过错的,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补偿费用应该和过错受损费用一致。
八、“三包”规定时间适当延长
产品三包期间,15天内可退,30天内可换,配件和修理应该在7天之内解决完毕。计算机主板应是主机的一部分,液晶屏就是显示屏。
九、格式合同应在工商部门备案
应将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互联网等视为格式合同,消费格式合同制定和解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有消协参与审核,工商行政部门备案。
十、消协应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消协职能是人大授权,政府管理的社会公益团体。又属我国司法体制中的调解机构,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门。消协的人员、编制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序列。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公正、公平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