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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商标注册代理--两会专访高岭:大力推进高校创新成果转化
2014年3月14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访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副校长高岭

  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副校长高岭的心中,总记挂着高校创新成果的转化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所提的议案均与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转化有关。

  “高等院校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也是创新成果的主要拥有者之一。然而,相对于我国高校强大的科研能力来说,创新成果转化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他告诉记者,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效果不好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诸如高校和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意识不够、成果转化的中介组织发展不完善、成果转化资金短缺且投入比例失衡、政府主导的科研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等,但在看他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配套等因素直接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你看,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高岭拿起手边的一本专利法,翻到其中的一页对记者说,“但在实践中,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地位在不同环境下区别很大。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高校之后,高校对专利转化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发明人希望对发明成果进行转化时,需要经历层层审批,很容易导致转化之事不了了之,这些都成为导致高校职务发明实施率不高的制度原因。”

  “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就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单位与发明人就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包括各自对技术的预判和实施意愿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实施利益的分配、技术开发成本的分摊等做出约定,这样会大大提高未来专利技术实施的可能性。”高岭告诉记者。

  为解决高校的创新成果转化难题,高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建议政府和有关方面能修改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修订专利法中执行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单位的规定,使专利的权利归属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寻求双方的最佳利益结合点。其次,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落实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自主权。知识产权成果的转让,不仅仅表现为许可或权利主体转移,从管理的角度看,它还涉及到资产监管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条的规定是朝向真正落实高校法人主体地位,促进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希望各有关能够排除阻力,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坚定迈出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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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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