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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商标注册代理--乡村中小超市成商标侵权高发区
2014年4月26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在这些已发生的案件中出现了不少新特点:从侵权对象看,既有传统的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也出现了侵犯技术秘密、侵犯互联网信息传播权等新型案件;从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看,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开始由城市转向乡村。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法制日报》案件版继续对各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关注,为相关部门打击侵权行为提供参考。

  假冒品牌商品侵权行为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后,转而向乡镇、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的中小超市蔓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日常生活用品领域假货泛滥。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三年来,浙江省嘉兴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以中小超市业主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从2011年的67件增至2013年的125件,在法院审理的292件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占98.29%。
侵权假冒商品种类繁多
  纳爱斯、七匹狼、金利来、美的、张小泉……在乡村中小超市里,不仅有假冒这些国内知名品牌的商品,也不乏有个别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侵权商品的种类繁多,洗衣粉、肥皂、电水壶、餐巾纸,几乎囊括了所有日常生活用品,还有羽毛球、钱包等常见的小件商品。
  嘉兴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迪虎介绍,侵权的具体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标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相同商品,即完全克隆名牌的“全假冒”商品;另一类是销售标有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相同或类似商品。
  纳爱斯公司是一家生产肥皂、洗衣粉等洗涤用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纳爱斯公司的“雕”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纳爱斯公司发现,在杨某等人经营的超市里有不少并非该公司生产的透明皂和洗衣粉,而这些商品的外包装上有多处与“雕”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标识,遂将杨某等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并追加其上级批发商为被告,由批发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企业瞄准终端集中打假
  杨迪虎分析说,乡村中小超市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区,一方面因为这些区域的总体消费层次不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缺乏对假冒商品的辨假意识与辨识能力;另一方面,个别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为牟取不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产品仍进货销售,使得乡村中小超市售假严重。
  据介绍,乡村中小超市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比较集中,且多为关联案件,同一权利人同时起诉同一县(区)市的十几家、几十家超市现象比较普遍,同一超市因销售多种侵权商品而多次被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系列案件较多。以嘉兴市中院2011年受理的中小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2011年到2013的系列案件数均占90%以上,最高比例达94.7%。
  记者发现,之所以出现大量关联案件,在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诉讼商业化,为降低成本而批量维权。在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专门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在一个省甚至全国区域内开展统一的打假行动。
中小超市应负审查义务
  乡村中小超市商标侵权案件,基本上都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嘉兴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帅国珍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超市是否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法院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商品的进货价格,如销售者购入的被诉侵权商品价格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通常价格,一般可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商标的知名程度,商标知名程度越高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越大,销售者抗辩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信度就越低;三是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层级及专业化程度,经营规模大、专业化的销售商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四是区分普通商品和特殊商品,对于药品、保健食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法律法规对生产者、销售者有强制性的严格要求;五是其他可以推定明知或应知的例外因素,如商品上未标明生产者信息、包装粗制滥造等,其合法来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制假售假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至今,嘉兴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达192件,判处了包括假冒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等在内的被告人共计3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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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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