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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商标注册代理---授权加盟有异议 疏于抗辩吞苦果
2014年9月19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原标题:授权加盟有异议 疏于抗辩吞苦果

甲公司向乙公司申请取得了某商标的使用权,但因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商标证书,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商标实际已被甲公司投入使用,仲裁庭不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全部加盟费的请求,仅支持了部分返还。

甲公司向乙公司申请取得了某商标的使用权,但因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商标证书,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足以解除合同,但乙公司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只能接受合同解除。2011年,甲乙两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与会所加盟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授权品牌合同使用年限内,在固定地点开办该品牌健身会所,并交纳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甲公司履约之后发现,乙公司并没有按合同取得该商标证书,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协商未果,甲公司提起仲裁。经查,乙公司确实没有按合同取得商标证书,但仲裁庭认为,这份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乙公司通过向甲公司提供商业标识的使用许可,来实现特定品牌的连锁经营,所以乙公司的这一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解约理由并不充分。但是,由于乙公司没有在3个月的有效时间内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同时,仲裁庭认为商标实际已被甲公司投入使用,仲裁庭不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全部加盟费的请求,仅支持了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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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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