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化商标注册代理----“集体商标”到底是咋回事? |
| 2015年10月19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
简介:大连仓丰商标事务所创始人,被誉为“大连商标注册第一人”,大连青年创业导师。
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一只商标,该商标就是集体商标吗?本期商标课堂,我们就由这个“误解”说起,来谈谈“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以及“集体商标”的有关知识点。
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其中,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这种情况申请商标注册,多个申请人应当约定并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人作为他们的代表人。至于多个申请人对商标共有份额的占有和分配,则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约定。在此要说明的是,共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也是普通商标,不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也可以用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来申请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表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
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主要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权利,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管理费用数额和用途等,并将之公诸于众;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其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此外,这种成员身份不可以转让,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并被接纳为会员;不要求成为其会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相关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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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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