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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扩产存货或难消化 商标侵权官司缠身
2016年8月5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照明生产企业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拟于8月9日登陆上交所,拟发行股数不超过58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股票简称为“欧普照明”,股票代码为“603515”,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515”。
    纵观整个照明行业,供给过剩但需求不足,行业内或将进行新一轮洗牌,欧普照明上市纵然可以募资扩产,但公司现有生产线尚未满负荷运转,未来存货增加风险陡增。加之激烈竞争环境,该公司也存在因市场开拓不利等因素而导致产能闲置的风险。
    另外,今年5月上旬,王某等3人起诉欧普照明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欧普照明商标侵权一案尚无明确法院判决消息公开。
    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致电欧普照明董秘办,但电话无人接听。
    募资扩产带来销售隐患
    据投资者报报道,作为国内LED照明行业的大企业(营收在20亿元以上),佛山照明(11.040, 0.04, 0.36%)、阳光照明(7.440, 0.14, 1.92%)等早已在A股完成上市,而同级别的欧普照明仍未正式登陆A股市场。
    近年来,受国内消费者需求升级、LED 技术替代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照明行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逐步由众多企业分散竞争的市场转向少数企业集中竞争的格局,竞争要素由传统的“品牌+渠道”转变为“产品+品牌+渠道+管理”的综合能力竞争。
    2015年的LED行业进入了“成熟洗牌阶段”,截至10月15日,有关中国国内照明企业大型并购投资案例已高达33起,涉及的金额超过了318亿元,而大并购的背后正是供给过剩与需求不足。
    面对行业下行压力,欧普股份是否能通过募资改善其目前的境呢?  
    从募资用途看,本次IPO,公司拟募资约12亿元,分别用于绿色照明生产项目(5.6亿元)、营销网络项目(4.7亿元)和研发中心项目(1.7亿元)。
    上市后,LED照明产品产能上将有较大的提升,而近年来国内LED行业呈现出LED节能替代传统照明设备的趋势,这或许有利于公司在节能领域的进一步扩张。但我们也注意到,虽然产销率较高,但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始终没有满负荷运转,产能利用率近年来均在82%左右。如果完成扩产,未来可能出现产能偏低的情况,也为存货增加埋下隐患。
    对此,公司也坦言,行业将经历新一轮洗牌,在这个过程中,照明企业的销售及盈利水平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虽然公司目前募投项目部分投产后运行情况良好,但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存在因市场开拓不利等因素而导致产能闲置的风险。
    就发展方向而言,除了募资扩产,公司未来的主要精力还将放在渠道建设上,在该项目的募资金额高达4.7亿元。近年来受到宏观大环境的影响,大到电视、洗衣机,小到灯泡、燃气灶,渠道建设都成了企业争夺的重要地盘,可以说握住渠道与用户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但相应地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以职工薪酬为例,2012~2014年职工薪酬分别为1.6亿元、2.3亿元和2.9亿元,而这与公司加强电商渠道建设、开设电商事务部有关,而公司的业绩并没有随之增长。因此,如何平衡渠道建设与盈利的平衡点对公司来讲十分重要。
    OEM模式隐忧
    尽管已是照明应用企业中的“龙头”之一,欧普照明大量产品仍采用OEM 模式生产。
    据时代周报报道,2014年欧普照明的家居灯具、光源、照明控制及其他、商照灯具OEM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69亿元、2.30亿元、4.21亿元、3.05亿元,占比分别为45.25%、23.42%、62.13%、60.82%。其中,照明控制及其他、商照灯具OEM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最高。
    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主要为电工产品和集成吊顶等,而商照产品包括基础功能型产品(如筒射灯)和定制化商照灯具两类,欧普照明在过去一直采用OEM 生产方式。2013 年以来,欧普照明已加强产品自制开发,因此2014 年OEM 占比较2012 年已有所下降。
    OEM模式在给欧普照明带来更具经济性生产结构的同时,也带来了产品质量风险。
    2015年5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州市流通领域销售的插头插座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抽检结果中,标称由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欧普生产的、商标为“OPPLE”的单开关四位转换器“耐热”项目被检不合格。
    欧普照明在招股书中坦承,报告期内,公司个别产品曾因质量问题被质检部门列为不合格产品。
    “照明行业的产业链条较长,生产流程复杂,若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将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同时,公司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通过 OEM 方式生产,个别产品可能因为产品工艺设计、电子元器件兼容、产品运输、安装使用环境、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欧普照明在招股书中表示。
    招股书显示,上市之后,欧普照明仍将继续采用自制加 OEM 的生产模式:自制部分主要针对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合自动化生产线且利润率较好的产品,以及对产品要求较高的商照定制产品,其他产品仍将继续采用 OEM 方式。
    LED产业分析师孙志宏表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会严重损害企业品牌和市场形象,情况严重的话,甚至造成公司整体业绩的大幅下滑,企业必须要正视这一问题。
    但欧普照明则认为,偶发性质的不合格事项系个别批次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十分重视,已采取有效措施并已将产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以保证欧普产品的高品质。
    被诉侵权索赔5000万
    此前,欧普照明曾两次IPO折戟,虽然终于成功过会,但仍然官司缠身,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恰恰成为诉讼证据。
    据法制晚报报道,2016年5月上旬,王某等3人起诉欧普照明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开始,王某等3人成为“欧普OUPU”在插头、插座、真空电子管等电工类商品方面的商标权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2011年2月,欧普照明的关联公司针对王某等人的商标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审查后,于2012年6月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
    法庭上,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 “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原告方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这两年期间侵权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据此提出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庭上,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被告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核定使用的一些商品为半成品,而被告产品是集成的制成品,产品类别不同。
    法庭上,原告律师还提交证据,称被告在销售开关插座类商品时构成侵权,且欧普照明公司的3万家销售点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欧普照明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10余家网店里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广,获利高;且原告向某电商网站投诉后,欧普照明公司停止了在这家电商的销售。
    欧普照明公司认为,门店里卖的都是灯饰,用在开关插座上的是“OPPLE”商标,没侵权。
    欧普照明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修改自己的网页,是公司的权利,只是当时认为没有必要与原告在商业上纠缠。该公司关联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表示:“承认侵权,不代表我确实侵权”。
    另外,根据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3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证监会提出,欧普照明自关联方受让的相关注册商标至今未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存在正在审理的相关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对此,证监会“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注册商标转让未能办理完成过户的原因及进展,发行人注册商标目前的使用情况,被提出异议、提起诉讼的原因和诉讼请求及其进展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当注册商标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了哪些有效的应对措施,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除此之外,发审会上,证监会还要求欧普照明代表进一步说明2014年度未及时收到高效照明产品补贴的原因,目前补贴到账情况,国家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或将要做出调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何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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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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